道法會元【卷二百五十二】宮八

正乙部 宮八

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

神吏符使

諸神吏符使既受敕命法官驅使,無故而雜科坐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受牒及指揮前往捉神鬼及治病驅邪,不依所限時刻者杖一百。過三時者針決,流三千里,晝夜處斬。治病驅邪而不用心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追捉鬼神而不盡類者徒三年。

諸神吏符使前往擒祟而受賂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應對遲緩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無故脅迫鬼神者杖一百。邪神淫鬼者勿論。

諸神吏符使故意放祟逃竄者,以鬼罪罪之。

諸神吏符使前往治病而返加禍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被差鎮守他人屋宇而不去者處斬。去而放祟剋害人者針決,流七千里。邪祟傷人者,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相爭鬪者杖一百。詞曲說者,流一千里。鬪死者償命。

諸神吏符使考問鬼神情罪,而以人情者,杖八十,再三犯者,流七百里。

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受民間財物享祀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差使守鎮他人屋宇而返興禍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出入而不隨行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,法官到處而放鬼伺候法官,及探行司公事者針決,流九千里。故意希求財物引至令來者,一例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申章進表,而不如法具朝服,并各處斬,從別關請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處設醮而不整肅者,流三千里。無據而登壇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獄官而放鬼令走竄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,依所限時刻昭報,如或法官未有寤寐,即於本司左右四相處申說。違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高聲對法官及設辭應對,并各依抗法律斷罪。

諸神吏符使拒逆正法者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,遣符敕水而不在旁祇候者,所差官將及當直神將符使,并各針決,降入北院卑下窠坐。如是差官司已行下指揮而神吏符使故違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牒上寫不候印者,須火急奉行,不得以常日為例。違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,早晚兩衙,及月一日十五日,須得列班唱喏。南院自列班居左,北院自列班居右,不得差。違者彈劾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須要嚴備獄器在前。違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飛斗而神吏倒持者,降入下班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下罩法,而網羅不堅密者處斬。因而鬼神逃竄者分形。或違時刻者,分形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見法官以巾頂指前,或以丁立,或以直視者,須得非法勘鬼神,及嚴備器械違者針決,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。

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相喚其窠坐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交相應對,或當直神吏而不在法官傍,而亂替應對者,并各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,無論輕重,限三日案具,回申法官。違者,徒三年。公案不具,并不帶隨行取禀者處斬。有疑難先得取禀,不待臨時藉口。

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,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違者針決,降入卑小窠坐。故意從輕者,處斬。因而乞覓財物而務欲推托從輕者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妄有放留鬼神而不取禀者,杖一百。乞覓財物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公案內令坐原赦者,處斬。仙官符使者,法官律定,審訂而行,不得妄與原赦,如是果經天地原赦者,原定情罪。若赦前赦後并犯者,加一等。知赦而故意犯者不赦。

諸神吏符使勘斷山魈木客者,公案內下法須得加一等。違者徒九年。諸鬼神非用此律,但依常律。

諸神吏符使伺候法官出入,而行司妄放鬼神入行司者處斬。諸神吏符使差出或參隨法官出入,見山魈木客而不即時擒者,以邪神魔鬼之罪罪之。

諸神吏符使神差擒龍伏虎,而放令剋害生民者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妄示外神吏正法及行司事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被差訪問邪神魔鬼剋害生民,而不具實申者,針決,流二千里。受財賂而不具實者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被法官出入,有城隍社令沿路土地等不迎送,而不申舉者針決,降入吏兵行伍窠坐。

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前往他人家擒祟而妄起動人先祖者杖一百。乞覓錢物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知法官有灾而不能解者,徒三年。伺候法官爨隙而為灾,反鬪頭聚議法官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,高下其手者處斬。受鬼神情囑而諾者,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轉官遷職而不申謝者,針決,降入北院卑小差使,令其引重至遠。

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盡其妖氣者杖一百。不為人吞收病氣者同。

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鎔鐵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備者杖一百,再三呼召而不備者,抗法律斷。

諸神吏符使被差為病人回骸起死,拘留魂魄,而不火急宣力者處斬。故意妄興艱難者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見法官身中三屍作病,九蟲為殃,仰即誅治。逆者流四千里。

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狀天曹,而故氣遏截,不解時即擒縛,送至天獄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被五嶽四瀆仙官正神具狀,經行司稱論事件,而不即時昭報法官者針決。

諸神吏符使五嶽四瀆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賀,法官報啟奏書并躬親詣謁,而不即時通報及昭報者,準前罪。

諸神吏符使被差尋骸骨精魅,而不依所在之處報應者,依弄法條治罪。

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,而非其職分妄有論訴者徒六年。是其職分而泄與非職分者,并各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盡差他處屯駐者,須得驗認法官花押印記,及詢問法官信任之神,方得前往。違者并各降三官。承受文字者斬。

諸神吏符使雖被天牒差往它處屯駐,常日隨衛精兵一千人,鐵罩鐵城,不得離去。違者徒九年,首領分形。

諸神吏符使參隨法官拜進表章,各於天門外祇候,不得分散行伍。違者各降一官。首領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狀關牒,沿路開拆,住滯時刻,揩磨污損者處斬。

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獄內鬼神及追捉事件。違者處斬。木客山魈者非。

諸神吏符使見上天差官採訪民間善惡及探法官所為,不得呈其惡簿。違者徒七年。

諸神吏符使若聽為犯非法律及律所不載者,仰法官量其輕重斷罪。

生民

諸生民毀謗正法,背正向邪者,誅五代,見身萬事不遂,父母妻子咸受其殃,身没之後,送下酆都,萬劫不原。

諸生民恃勢毀法官道士,剋害良民者減壽。已甚者滅身,殃及九祖。

諸生民以正為邪,以邪為正,謾罵法官,如此之人,身沒之後,考入酆都,七祖九先咸蒙其禍,己身見在必多殃咎。如佩籙者加二等。已甚者,校勘多寡增罰。

諸生民,經文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二年。

諸生民茹葷飲酒對上真者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加一等。

諸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心不至誠者徒二年。

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,徒二年。履具人星者,減壽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諸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,九祖咸殃,身謝之後,淪沒陰司,萬劫不原。法官道士,見滅其身。

諸生民建齋醮反不至誠者,徒三年。

諸生民恃勢毀壞寺觀,毀僧罵道,侵害良民者減壽。已甚者滅身,殃及七祖。

諸生民將經書文字祕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,徒二年。行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諸生民咒詛天地日月,裸露三光,呵風指雨,怨咎天地者,徒九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諸生民以竈下火燒香。對北小遺,破人持戒者徒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祀典神鬼徒三年。

諸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祕法,而盜視靈文者徒三年。

諸生民不行正法,於家內盜藏祕法者徒二年。

諸生民怨望君相,不孝二親,不友兄弟,不信師友,不睦夫婦,不恤貧窮及憎凌辱者徒七年。甚者滅身。

仙官

諸仙官失職者,降二等除名,責下凡世七十年。

諸仙官遇法官統制差使違時刻者徒三年。

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,權柄至重,妄行威福者,責降凡世,除名仙籍。損一人者償命。

諸仙官遇下方申奏,不能即時通違者,降三官,責凡世四十八年。

諸仙官不聽法官驅使者,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斷。

諸仙官未奉敕旨妄行世間巡察者,徒三年。得敕旨而巡察違時刻者,責下凡世三百二十年,五生五死。及巡察而妄奏事者處死。

諸仙官按察諸曹及行法官不當者,以罪罪之。失入輕者,責陰司判官。

諸仙官朝奏失儀者,徒七年,降七官。如官不及七品者,責陰司諸王。

諸仙官巡察下方,妄有漏泄天機一分者處斬。

諸仙官下降監察齋醮者,仰有善惡即時申奏,不盡者徒四年。

諸仙官雖及九品官見行司官不回避者,徒一年。申奏而回避者,加一等。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。若高聲抵對及不伏者,仰依神吏抗法條斷罪。

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進表,雖不合格而可以通進者,不得用龍頭書刀點畫,違者徒三年。錯上四科而不進者非。故意點畫合格處以為救病者,除名落籍,責凡世,永不注名。

諸仙官朝現班次差錯者除名,責受陰鬼官,永不朝見上帝。

諸仙官所行不合條律者,仰玄都御史法官原情定罪,下方仰諸司法官留寄行司獄定罪申奏。若罪及三分者,一面斷罪訖奏者聽。

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錄,只得言善不得言惡。若惡分數多者,用善一分赦貸惡一百分。全舉惡者徒三年。

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籙行法,仰即時轉籍入仙曹。違者徒四年。日數過多者降三官。

諸仙官帝君被民間設齋醮有罪上申及關白者,仰隨時下降,受香燈祭獻。違者徒三年。

諸仙官帝君見行法官及同僚轉遷者,須得具禮服展賀。違而不講者杖一百。

諸仙官帝君巡察見生民殺牛供滋味者,追取魂魄,伺身謝之後,淪沒幽塗,九祖同罪。得喫牛肉者,仰遣九祖為牛,令其常食先祖之肉,身謝之後,永没酆都,彼牛自死,而喫者減壽半紀。不知是牛肉而喫者非。

諸仙官見生民有冤讎執對者,不待壽限,仰具狀即時上進。

法官

諸法官所在去處,見水旱盜賊及害於人者狡猾之人,許令立便申奏,待天誅戮。違者,徒三年。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申狀之意者,加一等。若其人果如申狀內坐說者,加二官。

諸法官弟子罵度師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傳法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受法始勤終怠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道士入壇關白上真,言語重疊,及朝禮菲儀,存念雜真,并以手觸天門,先以右足登壇者,徒三年。

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祕咒文訣進章拜表,報應分明,道與他人者,減壽一紀。

諸法官道士申狀內說某時拜上朱章而某時不至者,徒九年。

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,惟二月八日祭竈。違者,徒三年。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行法官職列七品者,錄功不書過,若能進章表,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,徒三年。

諸行法官行法陽行陰報,不得始勤終怠,滅身,殃九祖。

諸行法官被民間請符乞水,而妄人情艱阻者,徒六年。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,非。

諸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,陰病而行陰符,或左煞而右生,有傷於人,徒九年。如未有昭報,不辨陰陽者,非。

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,毀及同僚應行法者,徒三年。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爭者,非。

諸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,意求財利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行持不精,到處行役神吏,不擇紙筆便寫符敕水者,天司奪養道之資,令使見身窮窘。

諸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,侵害生民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,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,徒二年。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,非。

諸行法官受民間詞狀而不即時行遣者,徒一年。如狀不合格式者非。

諸行法官出入民間私祀邪神婬鬼者,仰即時行遣神吏擒縛,依律斷罪。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,徒三年。

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,徒七年。

諸行法官非斬鬼神而口中稱急急如律令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,徒九年,知而故犯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敕水而以水左轉者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,及朱書不從左,墨書不從右者,徒一年。

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度師北院出官者,令從北院出官計銜。南院出官,令從南院計銜。違者,徒八年。

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。如或人情或勢力而亂奏者,并各徒三年。若得其人者,補三官。

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,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,不論有無合入,并得參佩正法,及便宜申請令人四五品官者聽。

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,而輒欲申請非次遷擢者,并各徒九年。再三申請者,減壽半紀。

諸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,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,方許保奏。違者,除名落職,徒三年。

諸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,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右判官,左大判官方許補右大判官。違者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保奏者,并各除名,滅身,殃三代。

諸法官職列八品者,許奏左大判官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五品者,許奏七品官職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四品者,許奏六品官職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四左相者,許奏上宰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真人者,許奏酆都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四相者,許奏左右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九天諸使者,許奏翊衛仙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仙卿者,許奏斬邪使,伏魔等使,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仙諸司君者,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帝君品者,許辟奏五嶽四瀆等官,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。

諸法官職列高真者,許奏洞陽等帝君。違者,准前律。

諸法官職列上章典者,許進章表。違者,徒六年。

諸法官不受都功錄者,不得申黃敕及進章表。違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滅身。如或不知者,積罪,後貫盈,差三官追取,令使萬劫受罪,或入石炭等獄。

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籙者,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敕。違者,徒九年。

諸法官職列七品,不許牒天曹并五嶽,及六品官方許。違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,許便宜申奏。

諸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,許遷入南司,從別計銜。違者,除名落籍,舉過不論功。

諸法官職列九品者,不許牒地司,及八品方許。違者,徒二年。

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,滅身。知而故犯者,殃及九祖,風刀萬劫不原。佩籙者加三等。

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經籙者,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,并可指揮驅使。或受經而無籙,或受籙而無經者,同。

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祕法而身歷天曹,進章上表,朝禮上真,須得經諸司取禀,然後方得前往。如官及七品者,非待經歷諸司聽。違者,除名。

諸法官進章上表,朝禮而失儀,減三官。官卑者,徒九年。

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對者,徒四年。

諸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者,減壽半紀,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徒九年。

諸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。違者,并各徒四年。醮詞冒瀆天聽者同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道士設醮登壇而不恭謹及語笑諠譁、斜目曲視,皆立唾壇,呼童叫僕,不以臣禮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,徒二年。錯二字者,加一等。錯三字者,不遠,高功醮者并徒九年。

諸法官道士進遷拔章,只得奠金籙白簡八十副,黃籙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,進八十一訟章只得奠八百副,過此數副者,并不執用醮主關奏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二等。

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,并不受都功籙,而關行《女青詔書》追魂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二等。

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詔書,須得朱書牒內云:伏睹混洞赤文,元始符命,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,禱官之庭,遷拔亡人進入道宮,以副太上好生。如違此語詔書陰界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。

諸奠簡每面長九寸,厚二分,闊二寸四分,正面寫咒,背面篆符,外用青絹或紗盛之,如力不及,紙亦可用。違此式者,南昌地府并不執用,遂為虛誤,關奏醮主并各徒二年。

諸法官見世間有異常人者,許令上章表或申狀,被坐此人所為,外函,寫朱表不下天曹,直進太上御前,以待差官超擢,填上元八品見缺,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經諸司檢驗者,徒八年。

諸法官傳受弟子祕訣,而隱真出偽,或傳而留一字,或咒是而訣非,或訣是而咒非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傳受弟子正法,須得給統兵印,并都攝符,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。統兵印文是仙都統攝之印,作兩行疊篆。都攝符即三元符也,以黃絹篆之,於符兩部寫墨敕給付某人收執,驅役一切神鬼。後度師寫姓名僉押。違者,此神吏不聽受法之人驅使,遂為虛設,非徒行法無益,又且天譴必臨。

諸法官言話口是心非者,徒二年。如事出不得已者非。

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咤弟子者,徒二年。

諸傳法人褻慢師保者,徒八年。知而故犯者加二等。

諸法官不能 忍於人,責望弟子補報其功者,徒二年。

諸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,徒一年。

諸弟子叱罵師保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行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,及不孝父母者,減壽半紀。

諸法官道士俗人見人設醮不整肅而輒登者,減壽半紀。茹葷酒者,身入酆都,七祖受罪。如未開壇登者非。

諸法官道士行持滅裂,為人關奏進上章表而不如式,希求財利,及不至誠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,須得務求勝己,以師問之。如或未曉為曉,未通為通,妄以己勝他人者,徒三年。

諸法官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,其餘醮筵隨力建功,請行法事,如或貧窮下賤,力所不及,一燈一花亦自足矣。但不至誠者,徒五年。

諸法官道士進章表,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。違者,醮為虛設,章表不進上,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。

諸法官道士列銜差錯,及冒稱官位者,減壽半紀。

諸民間設醮不得燒檀香、安息香、乳香,但只以百和香,則上真降鑒,有力燒降真香足矣。違者,三代家親責罪,己身受殃,法官道士減壽三年。

諸看女青律,須得先整肅衣冠,定心不得雜想,沐浴畢,入净室中燒百和香,面北念罩法三遍,并啟告三清上聖,十極高真,玄中大法師,三天大法師,守護條律威王,金童玉女,畢,方得開讀。道者,杖一百。知而故犯者,徒三年。

諸看此律須得遮掩,只留一行檢閱。如開兩行者,徒一年。知而故犯者,減壽半紀。如可行數上五行,先滅一身,後殃九祖,風刀萬劫不原。法書符篆同此。

諸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,看閱條律。違者,先滅一身,後殃九祖。

五雷使院律

諸鬼神興禍欲人祭祀者,杖八十,送城隍司斷遣。鬼神係敕額要祭祀者,加一等。反正歸邪,杖一百。家親門丞戶尉知情者,杖八十。勾連引用不能自正者,加一等。

諸親亡鬼祟纏繞人身求祭祀者,杖一百。令人病者,加一等。外親之屬或不面睹為祟求血食者,流罪鄰州編管。令人患重至死者,絞,押付東嶽斷罪,牒送酆都依條施行。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,杖一百。諸廟神無故於人家拋磚擲瓦,調弄雞犬作怪之類,欲人祭祀者,杖一百。住宅等神門丞戶尉,外鬼侵主人家,意不同,失覺察,人口無事免罪。失覺察不遣,當委無心力論,即牒所屬差換。

諸廟神樹神等偷盜人家物色者,杖一百。拖延欺瞞者,流罪。係宮廟祭祀者,加一等。或被放火走火者,流三千里配罪。本家神祇知情同罪。或力不及者免。

諸邪神害人民六畜攝生病者,杖八十。死傷者,或偷盜者,并徒三年,編管千里。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盜和合者,同罪。邪神聚眾力不及制者,免罪。

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,徒三年,編管五百里。病患亡者,絞。因染而死者,斬。

諸邪神犯奸者,分等降。邪神者或經法官治者,若諸正神受祭祀者,法外論。

諸邪神犯奸於尊長者,曾受符籙驅而不去者,拒逆者,絞,牒送酆都行遣。正神知而故犯者,送酆都勘斷施行。

諸山林樹木成器者,或有廟堂輒求祭祀者,法當杖八十。

諸依草附木為神,耗損人家資財,及六畜之類者,杖一百。

諸邪神依草附木,或憑人家男女通名禍福,求血食祭奠受錢財等,徒三年。

諸瘟神附人家女,發猖狂妄走,失禮樂人事者,徒三年。藥餌符藥禁而不愈至死者,斬。在外染,家神可免罪。

諸水神溺水死人者,或天限未滿有人陳訴者,當徒。

諸水神鬼祟欲人代者,或有天年未盡者,絞,牒送依法施行。

【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二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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