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行大義卷第二

五行大義卷第二

上儀同三司城陽俊開國公 蕭吉 撰

  • 第四論相生,就此分為三段

    一者論相生。二者論生死所。三者論四時休王。

  • 第五論配支干

  • 第六論相雜,就此分為三段

    一者論五行體雜。二者論支干雜。三者論方位雜。

  • 第七論德

  • 第八論合

  • 第九論扶抑

  • 第十論相剋

  • 第十一論刑

  • 第十二論害

  • 第十三論衝破

第四論相生

  1. 一者論相生

    經云: 天生一,始於北方水.地生二,始於南方火.人生三,始於東方木.時生四,始於西方金.五行生五,始於中央土。又曰:天始生一者,因一而生天,非天生一也,故云: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萬物。地生二者,亦因二而生地,因三生人,因四生時.五行皆由一而生,數至於五.土最在後,得五而生五行也.五行同出而異時者,出離其親,有所配偶.譬如人生,亦,同元氣而生,各出一家,配為夫妻,化生子息.故五行皆相須而成也。

    五行同胎而異居,有先後.夫五行,皆資陰陽氣而生.故云:濡氣生水,溫氣生火,強氣生木,剛氣生金,和氣生土,故知五行同時而起,託義相生。 傳曰: 五行並起,各以名別,然五行既以名別,而更互用事,輪轉休王,故相生也。 穎容云: 凡五行相生,謂-異類相化,如男女異姓能至繁殖.若以水濟水,不生嘉味。

    河閒獻王問溫成董君曰: 孝者天之經,地之義也.何謂也? 對曰: 天有五行,木、火、土、金、水是也。木生火、火生土、土生金、金生水、水生木,木為春,春主生,夏主長養,秋主收,冬主藏.藏者,冬之所成也。是故父之所生其子長之,父之所長其子養之,父之所養其子成之.不敢不致如父之意,盡為人之道也.故五行者,五常也。 白虎通云: 木生火者,木性溫暖,火伏其中,鑽灼而出.故,木生火.火生土者,火熱故能焚木,木焚而成灰,灰即土也.故,火生土.土生金者,金居石,依山津潤而生,聚土成山,山必生石.故,土生金.金生水者,少陰之氣,潤澤流津,銷金亦為水,所以山雲而從潤.故,金生水.水生木者,因水潤而能生.故,水生木也。

    元命苞云: 陽吐陰化,故水生木也。 春秋繁露云: 東方木.木,農之本,司農,尚仁, 五穀蓄積.司馬食之,故木生火.火,本朝司馬,尚知,天時形兆未萌,昭然獨見.天下既寧,以安君臣,故火生土也.土,君,尚信,因時之威武,強御以成.大理,司徒,故土生金.金,大理,司徒,尚義,邊境安寧,寇賊不發,邑無獄訟,則安.執法,司寇,故金生水.水,執法,司寇,尚禮,君臣有位,長幼有序,百恭維時,以成歲用,器械既成以給.司農,田官,故水生木。

    兩說事義雖別,而相生是同.五行各定形,唯火鑽灼方出者,火是大陽之氣,溫故乃生.鑽木出者,還寄託萬物耳.如聖人無名能理萬物,還以萬物為名.陽氣至神,故有隱顯。

  2. 二者論生死所

    五行體別,生死之處不同.遍有十二月‧十二辰而出沒

    • ,受氣於申,胎於酉,養於戌,生於亥,沐浴於子,冠帶於丑,臨官於寅,王於卯,衰於辰,病於巳,死於午,葬於未

    • ,受氣於亥,胎於子,養於丑,生於寅,沐浴於卯,冠帶於辰,臨官於巳,王於午,衰於未,病於申,死於酉,葬於戌

    • ,受氣於寅,胎於卯,養於辰,生於巳,沐浴於午,冠帶於未,臨官於申,王於酉,衰於戌,病於亥,死於子,葬於丑

    • ,受氣於巳,胎於午,養於未,生於申,沐浴於酉,冠帶於戌,臨官於亥,王於子,衰於丑,病於寅,死於卯,葬於辰

    • ,受氣於亥,胎於子,養於丑,寄行於寅,生於卯,沐浴於辰,冠帶於巳,臨官於午,王於未,衰‧病於申,死於酉,葬於戌、辰

    • 戌是火墓 ,火是其母,母子不同葬,進行於丑

    • 丑是金墓 ,金是其子,義又不合,欲還於未

    • 未是木墓 ,木為土鬼,畏不敢入,進休就辰

    • 辰是水墓 ,水為其妻,於義為合,遂葬於辰

    昔舜葬蒼梧,二妃不從,故知合葬非古.然 **季武子云:**自周公已來,未之有改。 詩云: 穀則異室,死則同穴。蓋以敦其義,合骨肉通歸.水土共墓,正取此也.又以四季釋所,理歸於斯.高堂隆:以土生於未,盛於戌,壯於丑,終於辰.辰為水‧土墓,故辰日不哭,以辰日重喪故也。袒踊之哀,豈待移日?高堂所說,蓋為浮淺。

    其生王意,又別是一家。 五行書云: 土雖有寄王於火鄉,生於巳,葬於辰 土受氣於申酉 ,胎於戌,養於亥,生於子,沐浴於丑,冠帶於寅,臨官於卯,王於辰,衰病於巳,死於午,葬於未 未土受氣於亥子 ,胎於丑,養於寅,生於卯,沐浴於辰,冠帶於巳,臨官於午,王於未,衰病於申,死於酉,葬於戌 戌土受氣於寅卯 ,胎於辰,養於巳,生於午,沐浴於未,冠帶於申,臨官於酉,王於戌,衰病於亥,死於子,葬於丑 丑土受氣於巳午 ,胎於未,養於申,生於酉,沐浴於戌,冠帶於亥,臨官於子,王於丑,衰病於寅,死於卯,葬於辰。

    孝經、援神契云: 五行,土出利,以給天下。 龜經云:土 ,木動為辰土,火動為未土,金動為戌土,水動為丑土.」又云:甲乙、寅卯為辰土,丙丁、巳午為未土,庚辛、申酉為戌土,壬癸、亥子為丑土。凡五行之王,各七十二日.土居四季,季十八日,并七十二日.以明土有四方,生死不同,此蓋卜筮所用.若論定位,王相及生死之處,皆以季夏六月為土王之時。 禮記云: 中央土在季夏之後,此則歲之半處,四時之中央.天社地神人鬼又並在未,坤亦在未,卦主於土。故云:土德於未,終於丑。周易曰:西南得朋,東北喪朋.。此則明,土王定在於未,墓定在辰也。

    五行皆以父母臨官中生者,取其盛壯能生養之義.唯金在火中生者,巳中有方壯之土,能生金也.金非火,不革其形.故,金在火位中生.又云,金生鬼中者,金父土,戊己,寄治丙丁,父不能獨養,要須母也.金在南方,值巳火,金得火,方化金,化而水生.戊己土,有化生之水,則金不畏火.巳含水氣,則金之繼母也.五行皆以葬後之月而受氣者,以其死還復生,神氣不絕故也。

  3. 三者論四時休王

    休王之義,凡有三種.第一辨-五行體休王.第二論-支干休王.第三論-八卦休王。

    五行體休王者,
    則木王,火相,水休,金囚,土死
    則火王,土相,木休,水囚,金死
    六月 則土王,金相,火休,木囚,水死
    則金王,水相,土休,火囚,木死
    則水王,木相,金休,土囚,火死

    支干休王者,
    則甲乙、寅卯王,丙丁、巳午相,壬癸、亥子休,庚辛、申酉囚,戊己、辰戌丑未死。
    則丙丁、巳午王,戊己、辰戌丑未相,甲乙、寅卯休,壬癸、亥子囚,庚辛、申酉死。
    六月則戊己、辰戌丑未王,庚辛、申酉相,丙丁、巳午休,甲乙、寅卯囚,壬癸、亥子死。
    則庚辛、申酉王,壬癸、亥子相,戊己、辰戌丑未休,丙丁、巳午囚,甲乙、寅卯死。
    則壬癸、亥子王,甲乙、寅卯相,庚辛、申酉休,戊己、辰戌丑未囚,丙丁、巳午死。

    八卦休王者,
    立春 艮王,震相,巽胎,離沒,坤死,兌囚,乾廢,坎休.
    春分 震王,巽相,離胎,坤沒,兌死,乾囚,坎廢,艮休.\ 立夏 巽王,離相,坤胎,兌沒,乾死,坎囚,艮廢,震休.\ 夏至 離王,坤相,兌胎,乾沒,坎死,艮囚,震廢,巽休.\ 立秋 坤王,兌相,乾胎,坎沒,艮死,震囚,巽廢,離休.\ 秋分 兌王,乾相,坎胎,艮沒,震死,巽囚,離廢,坤休.\ 立冬 乾王,坎相,艮胎,震沒,巽死,離囚,坤廢,兌休.\ 冬至 坎王,艮相,震胎,巽沒,離死,坤囚,兌廢,乾休.
    其卦,從八節之氣,各四十五日。

    凡當王之時,皆以子為相者,以其子方壯,能助治事也.父母為休者,以其子當王,氣正盛,父母衰老,不能治事,如堯老委舜以國政也.所畏為死者,以其身王,能制殺之.所剋者為囚者,以其子為相,能囚讎敵也。

    柳世隆云:
    王時為林園竹樹,相時為葦荻草萊,休時為椽柱船車,囚時為薪樵榛梗,死時為棺槨朽株
    王時為陶治炎光,相時為燈燭,休時為煙氣,囚時為炭燼,死時為灰
    王時為國邑山岳,相時為城社丘陵,休時為田宅,囚時為牆垣,死時為糞壤
    王時為金玉寶器,相時為銀銅利刃,休時為鉛錫犁鋤,囚時為焦器釜鑊,死時為沙礫碎鐵
    王時為海瀆,相時為湖澤陂泉,休時為溝渠,囚時為酒漿,死時為枯池涸井

    此並 時,氣盛,故為洪大之物. 時,氣劣,其比漸小. 時,氣衰,故復轉微之. 時,巳惡,所以最下. 時,棄不用,故是枯朽之類也。趙怡云:五行之位,得其方,為盛;得其所畏,為終.故木畏金,甲以女弟乙妻庚,庚得木氣,故木胎於金鄉,而生於水中,盛於其方,衰於火鄉,火中有生金,故終於未,至西方而木終, 以金王也 .丙以女弟丁妻壬,壬得火氣,故火胎於水鄉,生於木中,盛於其方,衰於金位,至北方而終,以水王也.戊以女弟己妻甲,甲得土氣,故土胎於木鄉,而生於火中,盛於其位,衰於水鄉,至東方而終, 以木王也 .庚以女弟辛妻丙,丙得金氣,故金胎火鄉,生土位,盛於其方,衰於水鄉,至東方而終, 有生火也 壬以女弟癸妻戊,戊得水氣,故水胎於土鄉,生於金中,盛於其方,衰於木鄉,至南方而終, 有強土也 .更互相生‧相畏,終始不絕之義也。

第五論配支干

支干之義,多所配合.今略論方位及配所.幹不獨立,支不虛設,要須配合,以定歲月日時而用.如君臣、夫婦,必配合以相成。

總而言之,從甲至癸為陽、為干、為日;從寅至丑為陰、為支、為辰,別而言之

則甲、丙、戊、庚、壬為陽,乙、丁、己、辛癸為陰。
則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戌、子為陽,卯、巳、未、酉、亥、丑為陰,
則為剛、為君、為夫、為上、為外、為表、為動、為進、為起、為仰、為前、為左、為德、為施、為開。
則為柔、為臣、為妻妾財、為下、為內、為裏、為止、為退、為伏、為俯、為後、為右、為刑、為藏、為閉。陰陽所擬,例多且略,大綱如此。

甲乙、寅卯木也,位在東方。丙丁、巳午火也,位在南方。戊己、辰戌丑未土也,位在中央,分王四季,寄治丙丁.庚辛、申酉金也,位在西方,壬癸、亥子水也,位在北方。

甲為干首,子為支初,相配者,太陽之氣,動於黃泉之下,在建子之月,黃鐘之律,為氣之源,在子,故以子為先.萬物湊出於建寅之月,皆以見形,甲屬此月,故以甲為先而配子.見者為陽,故從干;未見者為陰,故從支,所以用甲子相配,為六旬之始.干既有十,支有十二,輪轉相配,終於癸亥.故有六十日,十日一旬,故有六旬,一旬盡一甲癸,便以 甲配子 盡干,至癸酉便盡干,餘支有戌亥.又起 甲配戌 盡干,至癸未,餘支有申酉.又起 甲配申 盡干,至癸巳,餘支有午未.又起 甲配午 盡干,至癸卯,餘支有辰巳.又起 甲配辰 盡干,至癸丑,餘支有寅卯.又起 甲配寅 盡干,至癸亥。

十干有十二支相配,周畢還從甲子起,故六甲輪轉止,六十日.十日一旬,一旬之內,二支無配偶者,為之孤;所對衝者,為之虛。**卜筮所云:**空亡以支孤無干,故名為空亡.亡者,無也,無干故亡.所對者全虛,故云空也。

算法,橫下十二支位於四方,縱下八干位於四方下,戊己位於中央.若甲子旬,取甲干以配子支,如此次第相配,至戊辰,位在中央,土為四行主,不可移,故取辰支、巳支入中央,配戊己,餘悉以干就支,至戌亥,無干配之,單,故為孤,辰巳之位,支干並無,故名為虛。

其空亡之辰,從五行言之.如
甲子旬 無戌亥,水土半空亡,以戌是土,亥是水也.不全無亥子,故云半也
甲戌旬 無申酉,為金全空亡,以金二支並無也
甲申旬 無午未,為火土半空亡,以巳午不全無也
甲午旬 無辰巳亦然.火土半空亡,以巳午不全無也
甲辰旬 無寅卯,亦云-木全空亡
甲寅旬 無子丑,亦水土半空亡,並以二支不俱無也

兵書云: 陽生甲子,不足戌亥,仍為天門.陰生甲午,不足辰巳,仍為地戶.陽界甲寅,不足子丑,仍為鬼門.陰界甲申,不足午未,仍為人門.陽盛甲辰,卯為之隔,陰興甲戌,酉為之隔,此並是六甲之空支也。 春秋、元命苞云: 地不足東南,右動終而入虛門,此明甲子孤在戌亥,虛在辰巳也。

一干一支為一日者 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.日,日行一度,故正用一干一支以主一日也. 三旬為一月者 ,月,日行十三度四分度之一.三旬而周天也. 十二月為一歲者 ,四時,時有三月,生殺之功備遍十二支也. 一歲 合三百六十日者,六六三十六,六甲之數也. 六甲 ,閒兩月之日者,以陰陽奇偶備也.陽者為奇,陰者為偶,萬物庶類,吉凶之理,以此彰矣.其支干相配,歲月日時並然. 立歲之元 ,起於上元甲子. 立月之元 ,起甲己之歲,十一月甲子. 立日之元 ,六旬起自甲子. 立時之元 ,冬夏二至後,得甲己之日,夜半起甲子.四事,皆以甲子為首也。

其上配九星,下配九州者, 黃帝兵決云: 甲子從北斗魁第一星起,順數至庚午,在第七剛星,至辛未,還從第六星,逆數至丙子,又第一星,順數盡六甲,其下配九州者,史書云:甲齊,乙東夷,丙楚,丁南夷,戊魏,己韓,庚秦,辛西夷,壬燕,癸-北夷。 漢書五行志云: 甲乙海外,日月不治.丙丁江淮海岱.戊己中州河濟.庚辛華山以西.壬癸常山以北.子周,丑翟,寅楚,卯鄭,辰邯鄲,巳衛,午秦,未中山、宋,申齊,酉魯,戌越,亥燕。 龍首經曰: 子齊,青州,丑吳、越,揚州.寅燕,幽州.卯宋,豫州.辰晉,兗州.巳楚,荊州.午周,三河.未秦,雍州.申蜀,益州.酉梁州.戌徐州.亥衛,并州,若地辰之位,史漢近之星次而論龍首。

當其 配人身 ,甲乙為頭,丙丁為胸脅,戊己為心腹,庚辛為股,壬癸為手足.則子為頭,丑、亥為胸‧臂,寅、戌為手,卯、酉為腰脅,辰、申為尻肱,巳、未為脛,午為足.此皆初為首,末為足. 配五藏 也。干以甲乙為肝,丙丁為心,戊己為脾,庚辛為肺,壬癸為腎也。支以寅卯為肝,巳午為心,辰戌丑未為脾,申酉為肺,亥子為腎.此皆從五行配之。

又干以甲乙為皮毛,丙丁為爪筋,戊己為肉,庚辛為骨,壬癸為血脈也。支以寅卯為皮毛,巳午為爪筋,辰戊丑未為肉,申酉為骨,亥子為血脈也.木生在地上,故為皮毛.火有猛毅,故為爪筋.土有持載,故以為肉.金性堅剛,故為骨.水本流潤,故為血脈.並支干所配,故以備釋。

第六論五行相雜

就此分為三段,一論五行體雜。二論支干雜。三論方位雜。

  1. 一者論五行體雜

    凡五行均布,遍在萬有,不可定守一途.今先論五行體雜,但其氣周流,隨事而用.若言不雜,水只應一,何故謂五而為六?火金木土並爾,當知生數為本,成數為雜.既有雜,故一行當體,即有五義。


    有曲直,此是木也.木中有火,則是火也.木堪為兵仗,有擊觸之能,即是金也.木中有潤,即是水也.木吐華葉子實,即是土也
    外陽即是火也.內陰即是水也.能殺即是金也.能熟即是木也.能生即是土也
    能生,即是土也.能容,即是水也.能成即是木也.能防即是金也.含陽即是火也
    能斷即是金也,從革即是木也.含火即是火也.有汗即是水也.能生即是土也
    外陰即是水也.內陽即是火也.含養即是木也.潤生即是土也.能殺即是金也

    此皆以義釋一行,通有五氣,就事而論義,則不爾,或有或無.質弱者,則體相容;質堅者,則體不相容.金中無木,木中無金,金木以正相害.故水中無火,火中無水,兩法正相害.故亦無金.金中有水,木中亦有水,木中亦有火,石中亦有火,而水能生木,則木中有水;水生於金,金中有水,火生於木,木中有火;水復從金生,金中有水;水能生木,木中有火,火剋於金,那得石,復有火?此是火性弱,故能入堅;而火中無金,是堅不能入弱。

    木生於水,木中含水,金能生水,金中含水,所以水中無金木者,金木在水中不得言,水體有金木,溼潤在木石中,木石便得有水義,此亦是弱能入堅,堅不能入弱.炎州有樹,生於火中,此非火能生樹,是火不能燒樹,亦非火在樹中,乃是樹在火中,而體不相雜.無異金在水中,而不能雜水體,亦如海中陰火潛燃,此水中有火,但非水體雜火。

    此稍涉靈奇,亦非五行常準.又木中有火,火還燒木,此是生火方盛,故能燒木.石中有火,火不燒石,是火至金鄉,氣已衰,故不能燒石.其以火消金者,亦取其盛,故能爍金,是不取衰火,猶如金能剋木,鉛錫不能斷,此是不堅之金也土性包含,無所不受,故土中皆備有水金木火.火非直陽,氣猶如范陽,地燃是陰也.土火不相害,雖不恒爾,不得言無,等是四行,何故獨爾,土既居地,地即是陰火,即是太陽之氣,故不得恒有也。

  2. 二論支干雜

    支干雜者, 五行書云: 甲以女弟乙嫁庚為妻,故乙中有雜金,立春木王,甲召乙還,乙懷金氣來,故仲春殺榆莢白也.丙以女弟丁嫁壬為妻,丁中有雜水,立夏火王,丙召丁還,丁懷水氣來,故仲夏桑椹熟黑也.戊以女弟己嫁甲為妻,己中有雜木,季夏土王,戊召己還,己懷木氣來,故季夏有果實青也.庚以女弟辛嫁丙為妻,辛中有雜火,立秋金王,庚召辛還,辛懷火氣來,故仲秋棗熟朱也.壬以女弟癸嫁戊為妻,癸中有雜土,立冬水王,壬召癸還,癸懷土氣來,故仲冬草木皆黃也。

    甲丙戊庚壬為男,剛強,故自有德不雜.乙丁己辛癸為女,柔弱,不自專,從夫,故有雜,猶出嫁之女即稱夫氏,歸寧之日攜子而來,氏族便雜。 五行十雜云: 甲為木,乙為材,丙為火,丁為灰,戊為土,己為泥,庚為金,辛為鑪銻,壬為水,癸為濁汙,此皆雜義也。

    寅卯為木 ,春懷火,故卯為純木,寅為雜木.
    巳午為火 ,夏懷土,故午為純火,巳為雜火.
    申酉為金 ,秋懷水,故酉為純金,申為雜金.
    亥子為水 ,冬懷木,故子為純水,亥為雜水.
    土居中央, 分主四氣,故辰中有餘木,未中有餘火,戌中有餘金,丑中有餘水,各十二日,故四孟為懷任生氣之所,由四仲盛壯之所,立四季葬送之所在.懷任及葬,皆有雜義。

  3. 三論方位雜

    五行非直性相雜,當方亦有雜義.
    東方 ,甲乙寅卯辰.甲,木也.乙,中有雜金.寅,中有生火.辰,土也.卯,中有死水.
    南方 ,丙丁巳午未.丙火也.丁中有雜水.巳中有生金.未土也.午中有死木.
    西方 ,庚辛申酉戌.庚金也.辛中有雜火.申中有生水.戌土也.酉中有胎木.
    北方 ,壬癸、亥子丑,壬水也.癸中有雜土,.亥中有生木.子中有胎火.丑中有死金。

    此並方,別有五行也.
    寅午戌 火之位也.寅中有生火,在東方.午中有王火,在南方.戌中有死火,在西方.
    亥卯未 木之位也.亥中有生木,在北方.卯中有王木,在東方.未中有死木,在南方.
    申子辰 水之位也.申中有生水,在西方.子中有王水,在北方.辰中有死水,在東方.
    巳酉丑 金之位也.巳中有生金,在南方.酉中有王金,在西方.丑中有死金,在北方.此一行之體,雜在三方也.
    未辰丑戌 土之位也.未中有王土,辰中有死土,丑中有衰土,戌中有壯土.此土體,雜在四方也.
    **趙怡言:**五行相雜,如錦綺焉,斯言當矣。

第七論德

德者,得也,有益於物,各隨所欲,無悔恪,故謂之為德也。 五行書云: 若有一德,能禳百災。凡陰陽用事,遇德為善,謂之福德,為有救助,萬事皆吉,災害消亡。 德有四德三者,從支干論之,一者從月氣論之支干三種者,一曰干德,二曰支德,三曰支干合德。

干德 者,甲得自在,乙德在庚,丙德自在,丁德在壬,戊德自在,己德在甲,庚德自在,辛德在丙,壬德自在,癸德在戊.此十干者,甲丙戊庚壬為陽尊, 故德自處;乙丁己辛癸為陰卑,故配德於陽,有從夫之義,所以不自為德。揚子云:配日之道,正有五日,甲己為木,丙辛為火,戊癸為土,乙庚為金,丁壬為水。陰陽之理,必相配偶,以則君臣、夫婦之義,甲為君、為夫,己為臣、為妻.君位自在,臣位由君,故己德在甲,乙德在庚也,餘四皆然,陰從陽之道。

支德 者,子德在巳,丑德在午,寅德在未,卯德在申,辰德在酉,巳德在戌,午德在亥,未德在子,申德在丑,酉德在寅,戌德在卯,亥德在辰,此皆以其夫生助之所也.子水也,以土為夫,巳中有生土.丑以午為德者.丑土也,以木為夫,午中有死木.寅以未為德者.寅木也,以金為夫,未中有冠帶金.卯以申為德者.卯木也,以金為夫,申中有相金.辰以酉為德者.辰土也,以木為夫,酉中有胎木.巳以戌為德者.巳火也,以水為夫,戌中有冠帶水.午以亥為德者.午火也,以水為夫,亥中有相水.未以子為德者.未土也,以木為夫,子中有沐浴木.申以丑為德者.申金也,以火為夫,丑中有養火.酉以寅為德者.酉金也,以火為夫,寅中有生火.戌以卯為德者.戌土也,以木為夫,卯中有王木.亥以辰為德者.亥水也,以土為夫,辰中有死土。 或問云: 從夫之義,生者,有德能相和養,故從;死者,離背不能和從,何以死猶為德?答曰:婦無再醮,一降適人,便稱夫氏.雖死猶從其族,豈得生而稱之,死便捨棄?故陰之從陽,生死常存。

支干合德 者,子德在甲,丑德在辛,寅德在丙,卯德在丁,辰德在庚,巳德在己,午德在戊,未德在辛,申德在壬,酉德在癸,戌德在庚,亥德在乙,此皆從子為德也,謂子能扶助其母,有孝養之性,以為德也.凡干為陽,支為陰,陽體剛強自在,陰體柔順從陽,婦人有三從之禮,每無自專之義,夫死從子,故以子為德,若有支干,各自為德,皆從其夫,既今支干共為德,故離其夫位,故便從子也.子德在甲者,水為木母,故也,例皆如之一。

從月氣為德者,德不孤立,對之以刑.德為陽,以從乾;刑為陰,以從坤.亦如人之治政,刑德兩施,德有慶賜爵賞,所以配陽;刑有殺罰削奪,所以配陰.故王者,日蝕則脩德,月蝕則脩刑。
董仲舒、春秋繁露云: 天道之常,一陽一陰.陽者,天之德;陰者,天之刑.陰陽以終歲之行,以觀天之所親任,可以見德‧刑之用矣.然天之任陽,不任陰:好德,不好刑,故陽出而積於夏,任德以歲事,陰出而積於冬,錯刑以空處也。
太公云: 人主舉事,善則天應之以德,惡則天應之以刑.」此並陰陽相對,德不獨治,須偶之以刑也。

從乾坤二卦之氣者:十月坤卦用事,自十一月而陽氣動,陰爻變.四月乾卦用事,自五月而陰氣動,陽爻變.故黃鐘、蕤賓,陰陽之氣始也,德、刑在焉.
建子之月,坤初六爻變為陽,復卦用事,陽氣動於黃泉之下,陰氣布於蒼天之上.為德在室,而刑在野
建丑之月,坤六二爻變為陽,臨卦用事,陽氣稍出,萬物萌牙,陰氣將降,威怒已衰.為德在堂,而刑在街
建寅之月,坤六三爻變為陽,泰卦用事,陽氣已達,陰氣降入,陰陽交泰,萬物抽其牙葉.為德在庭,而刑在巷
建卯之月,坤六四爻變為陽,大壯卦用事,陽氣上騰乎天,陰氣下入乎地,陰陽氣交,萬物成出.德刑俱會於門
建辰之月,坤六五爻變為陽,夬卦用事,陽氣上達,陰氣衰微.為德在巷,而刑在庭
建巳之月,坤上六爻變為陽,純陽用事,陽氣大盛,陰氣消除,萬物悅壯,無復刑殺.為德在街,而刑在堂
建午之月,乾初九爻變為陰,遘卦用事,陰氣動於黃泉之下,陽氣布於蒼天之上.為德在野,而刑在室
建未之月,乾九二爻變為陰,遁卦用事,陰氣稍昇,陽氣將損,萬物壯極,皆以衰老.為德在街,而刑在堂
建申之月,乾九三爻變為陰,否卦用事,陽氣沈退,陰氣進昇,陰陽否隔,殺威方盛.為德在巷,而刑在庭
建酉之月,乾九四爻變為陰,觀卦用事,陽氣內入,陰氣外施,陰陽合爭,萬物變衰.為德在門,刑復會於門
建戌之月,乾九五爻變為陰,剝卦用事,陽氣將盡,陰氣上達,萬物枯悴,殺害盛行.為德在庭,而刑在巷
建亥之月,乾上九爻變為陰,純坤復位,陽氣消除,陰氣大盛,萬物收藏,未見刑犯.為德在堂,而刑在街.此刑德二事出入向趣,皆以用之彌忘拙鑿,遇德則吉,逢刑則凶,故於此釋。

第八論合

孔子曰: 乾、陽也.坤、陰也.陰陽合德,五行之本.受生於天,則受成於地.稟氣於陽,定形於陰,體無偏立,故各有合. 總而言之,干為陽,屬天;支為地,屬陰. 別而言之 ,干自有陰陽;甲陽、乙陰、丙陽、丁陰、戊陽、己陰、庚陽、辛陰、壬陽、癸陰。支亦有陰陽;子陽、丑陰、寅陽、卯陰、辰陽、巳陰、午陽、未陰、申陽、酉陰、戌陽、亥陰,各象天地,而自相配合,有夫妻之道。

干合者,己為甲妻,故甲與己合.辛為丙妻,故丙與辛合.癸為戊妻,故癸與戊合.乙為庚妻,故乙與庚合.丁為壬妻,故壬與丁合。

季氏、陰陽說曰:

  • 木八畏庚九 ,故以妹乙妻庚,庚氣在秋,和以木氣,是以薺麥當秋而生,所謂妻來之義
  • 火七畏壬六 ,故以妹丁妻壬,壬得火熱氣,故款冬當冬而華
  • 金九畏丙七 ,故以妹辛妻丙,丙得金氣,故首夏靡草,薺麥死,故夏至之後,三庚為伏,以畏火也
  • 土五畏甲八 ,故以妹己妻甲,土帶陰陽合,以雌嫁木,故能生物也
  • 水六畏土五 ,故以妹癸妻戊.」五行相和,是其合也

支合者,日月行次之所合也.
正月 ,日月會於諏訾之次.諏訾,亥也,一名-豕韋.斗建在寅,故寅與亥合.
二月 ,日月會於降婁之次.降婁,戌也.斗建在卯,故卯與戌合.
三月 ,日月會於大梁之次.大梁,酉也.斗建在辰,故辰與酉合.
四月 ,日月會於實沈之次.實沈,申也.斗建在巳,故巳與申合.
五月 ,日月會於鶉首之次.鶉首,未也.斗建在午,故午與未合.
六月 ,日月會於鶉火之次.鶉火,午也.斗建在未,故未與午合.
七月 ,日月會於鶉尾之次.鶉尾,巳也.斗建在申,故申與巳合.
八月 ,日月會於壽星之次.壽星,辰也.斗建在酉,故酉與辰合.
九月 ,日月會於大火之次.大火,卯也.斗建在戌,故戌與卯合.
十月 ,日月會於析木之次.析木,寅也.斗建在亥,故亥與寅合.
十一月 ,日月會於之星紀次.星紀,丑也.斗建在子,故子與丑合.
十二月 ,日月會於玄枵之次.玄枵,子也,一名-天黿.斗建在丑,故丑與子合。

玄枵 者,玄,黑也;枵,耗也.陰氣盛,故萬物始動,猶未出生,天下空虛,謂之曰-耗.
星紀 者,紀,統也,領萬物所終始也.
析木 者,萬物始萌,分別水木也.
大火 者,東方,木也.心宿在卯火,出木心也.
壽星 者,萬物始達,各任其命也.
鶉尾 者,南方,朱雀之宿,以軫尾也.
鶉火 者,陽氣盛大,火星昏中,在七星朱鳥之處也.
鶉首 者,南方之宿,其形象鳥,以井為冠,以柳為口也.
實沈 者,陰氣沈重,降實於物也.
大梁 者,強也,白露已降,萬物堅強也.
降婁 者,降下也,婁曲也,陰氣上侵萬物,萎曲也.
諏訾 者,陰盛陽伏,萬物愁哀也。

凡陰陽相配,善惡理均,凶不全凶,吉不獨吉,吉終則凶,凶終則吉.故合不專合,復有離義。

就支干配日辰,乃有五合‧五離. 五合 者, 河圖云: 甲寅、乙卯天地合.丙寅、丁卯日月合.戊寅、己卯人民合.庚寅、辛卯,金石合.壬寅、癸卯江河合。 五離 者:甲申、乙酉天地離.丙申、丁酉日月離.戊申、己酉人民離.庚申、辛酉金石離.壬申、癸酉江河離。
寅卯 陽之所昇,能生萬物,日常出之,月滿又出東方,少陽生長之處,物所欣會,故以為合
申酉 陰之所湊,肅殺之方,日月皆沒於其所.西方少陰衰老之處,物之所惡,故以為離
甲乙 日干之首,卦屬乾坤,故比天地
丙丁 陽光之盛,故方日月;戊己居中,能成萬物,故類人民
庚辛 體自金石;壬癸居然江河。
凡為萬事,吉則從合,凶則從離;遇合則休,遇離則否,選日定時,卜筮之用,彌所用也。

第九論扶抑

扶者以輔助為義,抑者以止退立名.五行既成,盛衰有時,尊卑代易,故有相扶抑之義.其相遇也,母得子為扶,子遇母為抑.子有孝養順助之理,所以為扶;母有尊嚴訓制之道,所以為抑。

  • 相扶者 木扶水,水扶金,金扶土,土扶火,火扶木.此皆母得子
  • 相抑者 木抑火,火抑土,土抑金,金抑水,水抑木,此皆子遇母也。

柳世隆龜經云: 扶者壽,抑者否.扶者起,抑者止.扶者仰,抑者俛.扶者進,抑者退.扶者行,抑者停.扶者吉,抑者凶.」

就此又須消息,凡父母,有氣為真父母,無氣為宗廟鬼神;有氣為兒子福助,無氣為財帛功德.所以扶者為善,抑者為惡.生王之時,則為有氣;死沒之時,則是無氣。

有氣、無氣復有二種,若遇合德,雖抑非害;若逢刑剋,為凶更重之.問曰:母之於子,訓制之道,謂之為凶,此未可解.尊嚴訓制,教以義方,欲其成人,何為反惡?答曰:前解已有二種,若遇一德合,雖抑非害.有氣為真父母,此是欲其成人,雖然當訓之時,於子交不遂心,亦是留礙,況逢刑剋?舜之至孝,尚大杖則逃;王祥扣冰,孟宗泣筍,此豈是義方之教?無氣為鬼神者,鬼神之來,多欲為祟,禱請祈求,乃可致福,非否抑而何?

問曰:解云:有氣為父母,無氣為鬼神者,此亦有疑.夫鬼神雖居幽微,猶是有物,精靈感通,禍福斯應,若云無者,宗廟享祀,何所依憑?答曰:所言有無者,正論生死,生則形存,為-有.死則氣散,為-無.不語幽微,何足疑也?」問曰:若如此解,死則為無,無何所慮,而能為抑?答曰:鬼神雖無形質可見,而有善惡可求,故能為抑.問曰:若能為抑,便是有義.答曰:就抑則有,語形則無,今解無也.就氣而論,非是全無,但無王相之氣,而有死沒之氣.王相之氣來則吉,死沒之氣來則凶.所言無氣者,無王相之氣也。

第十論相剋

五行雖為君臣、父子,生王不同,逐忌相剋.剋者,制罰為義,以其力強能制弱,故木剋土,土剋水,水剋火,火剋金,金剋木。

白虎通云: 木剋土者,專勝散.土剋水者,實勝虛.水剋火者,眾勝寡.火剋金者,精勝堅.金剋木者,剛勝柔。

春秋繁露云:

  • 木者 農也,農人不順,如叛司徒,誅其率正矣.故,金勝木
  • 火者 本朝有讒邪熒惑其君,法則誅之,故水勝火.
  • 土者 君大奢侈過度失禮,民叛之窮,故木勝土
  • 金者 司徒弱,不能使眾,則司馬誅之,故火勝金
  • 水者 執法阿黨不平,則司寇誅之,故土勝水。

勝者為君,為夫,為官,為吏,為鬼;負者為臣,為妻,為財.君以威嚴尊高,夫以德義隆重,官以能有賞伐,吏以刑法裁斷,鬼以剋殺病喪,並為勝者也.臣以畏伏其上,妻以敬從其夫,財以休彼制用,並為負者。

凡上剋下為順,下剋上為剝.喻如,君有刑臣之法,臣無犯君之義;父有訓子之道,子無教父之方也.所以,上之剋下,順理而行;下之剋上,乖理而剋.故白虎通云:陽為君,陰為臣.水以太陰之氣,制太陽之火;金以少陰之氣,制少陽之木.喻如,失道之君,若殷湯放桀,周武伐紂,此皆誅有罪也.凡卜筮得其所剋者,凶得所受制者,吉。

五行之道,子能拯父之難,故金往剋木,火復其讎,火既消金,水雪其恥,然當衰氣者,反為王者所制,如鼎鑊中水,為火所煎。白虎通云:火熱火冷,有溫水,無寒火,何?明臣可為君,君不可為臣.火煎水為湯者,不改其形,但變其名也.水滅火為炭者,形名俱盡也.亦如君被廢而不存,臣有罪而退職也.」

五行相剋,木穿土,不毀;火燒金,不毀者,皆陽氣仁,好生故也.金伐木,犯;水滅火,犯者,陰氣貪,好殺故也.至如山崩川竭,木石為災,天火下流,人火上燎,水旱鬲并,風霜為害,此並失政於人,天地作譴,為五行相沴者. 乖沴 ,不和之義,以其氣衝, 相沴 ,不名剋也.沴,亦廢也。

於木 ,則南宮極震. 於水 ,則三川竭. 於火 ,則宮室災. 於金 ,則九鼎震. 於土 ,則齊楚山崩.木金水火俱沴土者,地動分拆是也。 故五行氣衝,而有六沴,大概如斯。

第十一論刑

夫刑者,殺罰為名,自是刑於不義,非故相刑也.五行各在一方,寒暑推移,應時而動,不失其節,各不犯各,無應獨受刑者.但須用之,不嚴而治,不可棄而不用,故皆還相刑.如以金治金,則成其器;以人治人,則成國政。呂氏春秋云:刑罰不可偃於國,笞怒不可廢於家。故五刑之屬三千,莫不本乎五行。 周書曰: 因五行相剋而作刑─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是也。火能變金色,故墨以變其肉.金能剋木,故剕以去其骨節.木能剋土,故劓以去其鼻.土能塞水,故宮以斷其淫泆.水能滅火,故大辟以絕其生命。

至於漢文帝去其肉刑,代之以鞭笞,其後梟、斬、流、絞之徒,並不越其五數。 尚書云: 流宥五刑。又五流相去各五百里.鞭笞之數,起自於十,積而至百,亦依十干之數.尚書刑德考云:大辟象天刑罰,贖之數三千,應天、地、人。日辰支干之刑,亦有三種,故天、地、人之刑,其揆一也.三種者,一支自相刑,二支刑在干,三干刑在支。

支自相刑者 子刑在卯,卯刑在子,丑刑在戌,戌刑在未,未刑在丑,寅刑在巳,巳刑在申,申刑在寅.辰、午、酉、亥各自刑。 漢書、翼奉奏事云:木落歸本 故,亥卯未木之位,刑在北方.亥自刑,卯刑在子,未刑在丑 水流向末 故,申子辰水之位,刑在東方.申刑在寅,子刑在卯,辰自刑 金剛火強,各還其鄉 故巳酉丑金之位,刑在西方.巳刑在申,酉自刑,丑刑在戌 金剛火強,各還其鄉 寅午戌火之位,刑在南方.寅刑在巳,午自刑,戌刑在未。

干刑支者 寅刑在庚,卯刑在辛,辰刑在甲,巳刑在癸,午刑在壬,未刑在乙,申刑在丙,酉刑在丁,戌刑在甲,亥刑在己,子刑在戊,丑刑在乙.支刑干者,甲刑在申,乙刑在酉,丙刑在子,丁刑在亥,戊刑在寅,己刑在卯,庚刑在午,辛刑在巳,壬刑在辰、戌,癸刑在丑、未.此並以所勝為刑也。

凡卜筮所用,遇刑非善.然所求之事,非刑不獲。 史書、龜經云: 當成不成,視兆相刑。 又問云: 六合是吉,而巳申相剋者何?答曰:金帶水,生火中,火為金鬼,水為火鬼,金共水,生火中,則鬼母子身.申是金位,兼復懷水;巳是火位,復有生金,還相讎,故以為刑也。

然刑有上下,寅刑在巳者,巳為刑上,寅為刑下.餘例悉爾.故。 兵書云: 刑上風來,坐者急起,行者急住.」即此謂也.三刑者,如寅刑在巳,巳刑在申,寅日申時,巳上起風,或巳上見妖,謂之三刑也.他亦效此.別有從氣為刑,與德相對者,已從前解,故不重釋。

第十二論害

相害者,逆行相逢於十二辰,兩兩相害,名為六害.戌與酉,亥與申,子與未,丑與午,寅與巳,卯與辰,是六害也,是殺傷之義.今此六害,或是君臣‧父子,或是夫妻,理不應害。 孝經云: 不愛其親,而愛他人者,謂之悖德。既違其慈愛之性,故有怒戮之理。

五行所惡,其在破衝,今之相害,以與破衝合.故父失其慈,子違其孝,妻不敬順,夫棄和同,並合讎忿,理成相害,至如命待熊蹯,飢探雀榖,重耳外奔,申生賜盡,河內則夫婦相殘,塞外則君臣殺奪,此豈非害乎?

  • 辰卯為害者 ,卯與戌合,戌破於辰,辰土為卯木妻,戌辰為讎,卯與戌合,便是棄.辰與酉合,酉衝破卯,辰為卯妻,酉為卯讎,辰與酉合,酉能剋卯,婦姦外夫,殺本夫之象也.巳與申合,申衝於寅,巳為寅子,申能剋寅,巳與申合,子有逆行
  • 丑午相害者 ,丑與子合,子衝破午,午與未合,未破於丑,亦是父子相害義也
  • 未子相害者 ,未與午合,午衝破子,未土為君,子水為臣,午火為子水之財,君以財害臣之象也.子與丑合,丑破於未,丑又是土,子與丑合,欲引外君共害其主,此則臣有逃亡之象也
  • 申亥相害者 ,亥與寅合,寅衝於申,申與巳合,巳衝於亥,亦是父子相害義也。

夫相生不必相生,相害不必相害,猶如火能燒物,遂有炎洲之火,而不能燒物.水能潤長,洪潦暴至,亦使草樹芸黃,此是相生反相害,相害反相生者.鑽木出火,而雲雨掣電,相因而有,此是相害反相生也.水本害火,膏油漬注,燈火益明,亦是相害反相生也。

陰陽五行,萬物所存,吉凶之應,各以其類言之,或吉中有凶,凶中有吉.凶則視其所救,吉則觀其所害.凶而有救,不至於禍;吉而有害,不及於慶.純凶則禍大,純吉則福深。

如丑午相害,以子衝破午,子有王水,此為純凶;未破於丑,丑有欲相之木,能制未土,為有救也.未子相害,午衝破於子,子是王水,水制午火,為凶中有吉;子與丑合,丑土反制子水,即是吉中有凶.生害之義立,皆如斯。**

第十三論衝破

衝破者,以其氣相格對也.衝氣為輕,破氣為重.支干各自相對,故各有衝破也。

  • 干衝破者:甲庚衝破,乙辛衝破,丙壬衝破,丁癸衝破,戊壬‧甲戊‧乙己,亦衝破.此皆對衝破,亦本體相剋,彌為重也。
  • 支衝破者:子午衝破,丑未衝破,寅申衝破,卯酉衝破,辰戌衝破,巳亥衝破.此亦取相對,其輕重,皆死生言之。

四孟,有生而無死,直衝而不破.四季,有死而無生,直破而無衝.四仲,死生俱興,故並有衝破. 四孟 ,有生無死,直有衝,無破者:寅有生火,巳有生金,申有生水,亥有生木也. 四仲 ,死生俱有者:卯有王木死水,午有王火死木,酉有王金死火,子有王水死金. 四季 ,有死而無生者:辰有死水,未有死木,戌有死火,丑有死金.死氣則重,故能破;生氣則輕,故相衝。

又復甲往向庚為衝,庚往向甲為破,以強者制弱也.其衝破,皆以對位抗衝,最為不善.又互向對衝之地,我當在庚,令敵居甲,以強制弱故也。問曰:沴氣是相衝,而為今解衝破,而不喚為沴,此未可解。答曰:五行相沴,因事變重,非是常然.有罰則見,無災則止.今之所解,直是支干之位,常自格對,剛柔相衝,非問變異,寧得稱爾矣。五行大義卷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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